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21年3月10日订立借条一份,约定王某将10万元出借给李某,后因李某不能按期还款,王某将李某和其丈夫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与赵某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由于王某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夫妻一方的借款,有的可以由双方共同承担,有的却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呢,让我们跟随检察官走进《民法典》寻找原因吧。

【检察官评析】
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出借人王某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李某与赵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王某与赵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对于其主张由王某与赵某共同承担借款责任的诉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检察官普法】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需证明该债务系债务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再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日常生活中,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需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在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