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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检要闻

甘肃天水:检司联动“齐发力”,争议化解“聚合力”

时间:23-03-20 10:52:36 来源:  作者:张雯丽 点击数:

近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该《意见》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协作方式、化解措施等方面明确了19条具体举措,提出了行政争议跨部门协同化解的“好点子”,发出了共商共治、共享共赢的行政检察“好声音”,形成了一心为民办实事的“好氛围”。

《意见》明确了检司协作方式。《意见》适用于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与同级行政复议机构,共同参与重大、敏感、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工作,监督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协同推进涉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机构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应提前填写邀请表向同级检察机关发出书面邀请,并将相关案件的基本案情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收到邀请后,及时作出是否派员参加行政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的答复。

《意见》规定了检司各自职责。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可以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调解和解、查阅资料、实地调查、沟通情况、社会救助等方式协调化解行政争议。检察机关在参与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对于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着力构建“党委政府支持、复议机构牵头、检察机关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参与”的化解新格局。

检察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协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检察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协同开展化解。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化解申请人主动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终止行政复议的决定。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反悔或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每半年轮流牵头召集联席会议,通过交流工作、沟通情况、研讨案件,共同协调解决问题。检察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建立定期互通信息机制,每个月定期互通案件信息。检察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相互通报执法司法办案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意见》的出台,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自职责优势,实现检察监督与司法行政的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落到实处,切实践行为民司法理念,为法治天水建设贡献检司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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