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2日,武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某贪污一案在武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武山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23年9月,石某某在担任某卫生院院长期间,通过收入不记账、修改系统导出和统计台账的方式,共获取154万余元,并将其中57万余元用于个人支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57万余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石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表示认可。
武山县各单位90余名领导干部参与旁听。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向参与旁听的领导干部现场进行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以点带面,从分析犯罪原因、犯罪过程、法律后果等全方位进行解读剖析,使旁听人员零距离受到了深刻的教育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