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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检要闻

天水市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大讨论”(十)

时间:23-11-30 09:13: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推动“三抓三促”行动和铸忠诚警魂活动走深走实,以实际行动检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习成果,近日,天水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干警开展了“数字检察大讨论”活动,本次活动立足检察工作实际,鼓励广大干警集思广益、建言献策,旨在开拓思路,探索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新模式,逐步形成“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机制,以数字检察助力天水检察工作现代化。

大数据助力检察业务现代化

秦州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胡永军

数字检察是数字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探索履职的新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中国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其根本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助力检察业务开展,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实现高质效履职是检察机关在数字时代的一道必答题。

以大数据思维开展检察工作就是要深化采集和应用政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海量互联网数据,经过比对分析建立数据关联分析模型,着重实现对卷宗文书的数据性挖掘抽取,直观呈现司法办案宏观情况和关联态势,提高服务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为检察决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撑。同时,检察大数据思维不只是技术方式的变革,更是基于系统思维的办案方式、司法理念的革新。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检察人员应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大数据为抓手,将大数据理论、技术和检察实践深度融合,主动更新思维,培树法律监督数据意识,以积极主动的姿态了解应用大数据技术,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涵养大数据时代的基本技术素能。在具体履职过程中既要加强数据化工作能力,又要自觉守正创新,主动掌握大数据时代工作主动权,实现大数据技术与具体司法办案工作的有机结合。

一言以蔽之,大数据技术对于增强数据对法律监督的放大、叠加、倍增效应,最大限度发挥各类监督模型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实现“办理一案、牵出一串、治理一片”的监督规模效应,积极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大数据技术赋能法律监督的对策建议
麦积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马青云

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公益诉讼检察新型检察业务类型,以高质效的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向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深入推动数字检察。

一、构建检察大数据共享机制。一是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基础,树立共治共赢的社会治理理念,创新法律监督形式,推动大数据共享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构建“上下监督”、“第三方监督”、“错位监督”等具有特色的法律监督形式。二是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大数据共享平台,构建具有检察特色的大数据共享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检察大数据,为我国检察工作提供新思路。

二、构建可持续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数字检察技术保障体系。建立由检察机关和科研院所等构成的集科技与检察为一体的专业化数字检察团队。以数字检察为统领,以科技为基础保障,推进系统化、制度化的大数据法律监督与各行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和应用,在理论、方法、技术和应用等各个方面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推动数字检察的可持续、可深入发展,培养数字检察专业人才,促进数字检察的高质量发展。

三、构建统一开放的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式。一是构建开放式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产生与发展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各级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的检察智慧和检察担当的有机结合。二是构建统一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机制,促进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在标准、数据、模式和应用上的大融合。四、将大数据运用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中。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在办案中要加强对数据的全面深度分析,使大数据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建议在条线业务培训中设置有关大数据方面的课程,提升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对数据的运用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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