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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检察:不刑、不诉不等于不罚

时间:24-08-06 09:23: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理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吗?当然不是。

近日,秦州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征信不良,无法在银行和其他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于是通过网上贷款广告联系到上线,对方称需要提供银行卡进行刷流水方可贷款。抱着试一试的侥幸心理,陈某某听从上线的指挥,为其提供身份信息,办理5张银行卡,并配合下载手机银行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认证,殊不知这一举动却帮助诈骗分子将所骗取的赃款予以转移。后经公安机关核实,陈某某办理的其中一张银行卡入账交易流水51万余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起,诈骗金额281272元。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陈某某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考虑到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是不起诉仅代表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并不代表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秦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认为应当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予以行政处罚,于是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遂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对陈某某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1日,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意见,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依法规范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做实行政检察的新“增长点”,是新时代行政检察的一项新使命,对于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将发挥出重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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