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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检察院2017部门决算公开说明及决算公开表

时间:18-08-23 17:36:1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三公”经费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情况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副地级行政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暂无二级预算单位单位,机构设置为18个处室,核定编制131名,其中,公务员编制114名,工勤编制17名。2017年末实有在职人员121人,离退休人员45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43人。

二、天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度,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收入为2915.3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84.51万元,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资金。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451.51万元,增长18.1%,主要是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各项业务支出加大。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和结余287.37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结转到当年或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都是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没有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支出为2293.1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93.12万元,较上年增加42.12万元,增长1.9%,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各项业务支出加大;项目支出0万元;经营支出0万元。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单位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915.3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882.31万元,增长30.26%;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484.5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51.51万元,增长18.1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原因:人员经费增加、各项业务支出加大。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2151.99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99.01万元,下降4.6%;完成年初预算127.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加、各项业务支出加大。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0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公共安全支出1811.46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不在单位年初预算中列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较大的原因是,省院交办的大要案数量较多,自侦案件初查任务大,批捕、公诉案件数量巨增,其他办案部门和综合部门相关业务增多。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151.99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1085.2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09.5万元,主要包括离退休及遗属生活补助、奖励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

商品和服务支出392.5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64.7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六)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30.5万元,决算14.5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20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加强管理,节约经费。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18.67万元,下降56.13%;减少的主要原因:“八项规定”的落实到位。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单位因公出国(境)费用6.5万元。较上年增加6.5万元,增长100%。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2017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7.29万元,较上年减少24.66万元,下降77.19%,变动原因为:严格执行了“八项规定”,同时也由于公车改革制度的落实。

3.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

2017年本单位公务接待费0.8万元,较上年减少0.51万元,下降38.74%,变动原因为:八项规定落实到位。其中国内公务接待共20批次,接待人次153人,较上年减少50.32%,减少0.51万元。变动原因为:严格执行了“八项规定”。

国外公务接待共0批次,接待人次0人,较上年增长(下降)0%,增加(减少)0万元。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57.25万元 ,比上年减少385.37万元,下降45.73%。主要原因是省院案款还返及当年指标没列支。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134.69万元 ,比上年减少265.31万元,下降66%。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4.6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度,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为3308万元,其中:公务车辆2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1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价0台(套)。

三、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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